1、代理商有权使用“吉林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公司代理商”市场开发的名义从事有关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2、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数字电视相关业务代理注册登记表”,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我方备案。 3、须设有专人从事协议中约束的相关业务,并有专职人员从事业务受理,同时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4、积极主动地为数字电视产品销售作出最大努力,包括参加相关宣传活动、举办产品推广和广告宣传等,配合我方努力开拓市场。 5、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配合我方拟订营销计划、市场公关计划。 6、有责任和义务完成与我方达成协议的季度考核指标数,没有通过季度考核的或业绩极少、没有业绩的,我方有权在合同未到期前提前解除双发合约,并以书面及网站(http://www.jlcatv.com.cn)公告形式下达,如书面送达无法送交,网站公告并视为送达。 7、在接到第三方用户订单需求时,依据我方网上营业厅受理系统生成订单,并如实支付,如有利用代理授权私自向第三方用户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而不对我方支付的,或利用代理权之便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及协议约束之外活动的,由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用户投诉、纠纷以及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由此给我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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